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