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4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由上述得知:
1. 普通股股利:屬盈餘分配項目。
2. 特別股股利,不具負債性質:屬盈餘分配項目。
3. 特別股股利,具負債性質(如:可賣回特別股、可贖回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屬費用。
4. 董監事酬勞:屬費用。
5. 員工紅利 :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