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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會計師#34788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就商業會計法規定,說明普通股股利、特別股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何 者為盈餘分配項目?何者為費用?(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hu Jean Lai
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二)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經濟部96.1.24.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函) 。(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2條第4款規定:特別股負債係指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規定,具有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四)結論1.應認列為「費用」的項目:「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應列為薪資費用;而屬金融負債之金融商品或組成要素,屬於「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利」,其相關之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於財務會計上應認列為收益或費損。2.應認列為「盈餘分配」的項目:分配給股東或業主之股利係屬盈餘分配,包含不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利及普通股股利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4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由上述得知:

1.      普通股股利:屬盈餘分配項目。

2.      特別股股利,不具負債性質:屬盈餘分配項目。

3.      特別股股利,具負債性質(如:可賣回特別股、可贖回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屬費用。

4.      董監事酬勞:屬費用。

5.      員工紅利 :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