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法,A公司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才得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依公司法第156-2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由上述法條可知,停止公開發行係屬股東會專屬權限,應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為之,A公司僅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