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責任: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其保密,諮商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二、保密的四種例外狀況:
1. 教師負有預警責任時: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教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2.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3.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4.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
保密責任:
個案的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學生有權親身或是透過法律代表決定放棄。
例外情況:
1. 當事人或第三者涉及人身安全
2. 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3. 當事人有致命性危險傳染病時
4. 關係到性侵案件時
學生具有隱私權,教師應該要基於其基本權利,奉行保密責任,惟以下幾點例外:
1. 情節緊急,恐危及當事人或第三者
2. 法規規定
3. 學生有自殺念頭
4. 當事人涉及刑案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是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是第三者有危險時,輔導教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是第三者與警責任:
1.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為及當事人或是其他第三者。
2.法律的規定。
3.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4.當事人涉及刑案時。
一、教師輔導學生時應負的保密責任
輔導時為建立與學生晤談間的關係,先向需輔導之學生聲明此晤談內容為完全保密,以利取得彼此信任感,使輔導過程順利
二、四種保密的例外情況
1. 當個案遭遇性侵害時,須通報性評會處理
2. 晤談中有發現自殘,或提及自殺現象,須聯合輔導室一同輔導
3. 當個案遭遇家庭暴力狀況時,一同協助個案報警
4. 輔導中個案如若提及傷害他人之傾向,須聯合輔導室一同輔導
例外情況,自己歸類:
當事人許可
危及自己、他人安危
法律命令
臨床需求
參考資料:
保密的例外、預警責任與舉發
保密的倫理原則,雖有學者堅持應絕對遵守(Siegle, 1979),但大多的學者認為,保密是有限制而非是絕對的,因此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不維持保密,是諮商員要面對的重要倫理課題(牛格正,民80; Corey et al, 1993; Denkowski & Denkowski, 1982)。 Arthur和Swanson(1993, 引自王智弘,民85a,頁200-201) 曾舉出保密的例外包括:
13.諮商員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情事發生時
不過對台灣法令而言,上述第九點應改為未滿二十歲為宜。而對未成年當事人的諮商服務而言,除了家長或監護人可能要求瞭解未成年人的諮商內容之外,最重要保密的例外,是有關預警責任(the duty to warn)和舉發(reporting)的情況。
來源:http://www.heart.net.tw/wang/paper-new/paper2002elem.shtml
(一) 教師輔導學生時應負的保密責任,每個人都具備隱私權,教師不得將輔導對話內容,隨意傳播給其他教師或學生
(二) 但若遇到以下四種例外情況,便不須保密
1. 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或計畫
2. 有自殺或傷害自己的意圖或計畫
3. 具有致命性轉染病
4. 觸犯刑法
進行輔導前,先向學生聲明會負起保密責任,讓學生坦然面對,知無不答。
但遇到以下狀況時則例外
當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會第三者時
法律的規定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風險時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