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
(A): 一. 文書的定義: 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包含 1. 機關與機關往來之公文書 2. 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 3. 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 4. 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 故不只公務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也屬之 (B):(C) 1.「主旨」: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 用本段說明。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 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D):
關鍵字:
公文、
、
主旨、
原因、
建議、
擬辦、
文書、
經過、
說明、
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