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0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B)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 定駁回
(C)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D)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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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23), C(180), D(448), E(0) #2980757
統計: A(202), B(223), C(180), D(448), E(0) #2980757
詳解 (共 6 筆)
#5844721
(C)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1.依刑訴第346條,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固屬無疑
2.惟辯護人係代理被告之性質,上訴仍應以被告名義為之,若以自己名義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3.又此種程序上瑕疵非不得補正,依釋字306號意旨,應先定期間補正,非逕予駁回
〈淺淺補充〉
111憲判3做成後,辯護人亦可為被告利益而抗(判決內容節錄: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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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82
(D)刑訴第345條規定配偶的獨立上訴權,又100台上6254指出若被告業已死亡,則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被告之配偶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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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705
可是假如被告一審判罰金,被告死亡不用繳罰金嗎?
假如死亡被告要繳罰金,那二審應有上訴利益為何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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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243
A 裁定駁回。
刑訴法362:「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B 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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