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種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學理上稱為沖洗買賣?
(A)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 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B)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C)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 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D)股市名嘴推薦投資人購買其已事先大量買入之股票,以達倒貨出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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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86), C(52), D(5), E(0) #2054959
統計: A(355), B(86), C(52), D(5), E(0) #2054959
詳解 (共 3 筆)
#5004628
沖洗買賣:
目的係為了製造交易活絡的表象,藉以吸引大眾投資。
原規範於證交法§155第一項第二款:「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後因所有權之爭議而刪除,將相關規定於證交法§155第一項第五款規範:「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因此判定何者為"沖洗買賣",應考量其行為之目的是否係為了製造交易活絡之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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