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攸關教師工作權益與教師專業事宜,目前審查學校教師長期聘約工作,由下列何者負責?
(A)教育部國教司
(B)縣市政府教育局
(C)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D)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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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61), C(106), D(3028), E(0) #1600126

詳解 (共 7 筆)

#241317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nnnnnnnnnnnn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參考教育圓夢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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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602

補充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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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80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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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695
處理不適任教師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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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224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
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
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
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
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
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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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83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八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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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548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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