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A 死亡留有一筆建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其子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繼承,其
應繼分為:甲 3/4,乙、丙及丁合計 1/4 。甲、乙、丙及丁四人訂有分管契約,甲並以
其土地出租予戊,戊於其上建屋,問:(25 分)
⑵甲得否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己?理由為何?
詳解 (共 1 筆)
Shilo Wu
詳解 #5199113
1.土地法34-1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
(共 1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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