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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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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2073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A 死亡留有一筆建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其子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繼承,其 應繼分為:甲 3/4,乙、丙及丁合計 1/4 。甲、乙、丙及丁四人訂有分管契約,甲並以 其土地出租予戊,戊於其上建屋,問:(25 分)
⑵甲得否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己?理由為何?
相關申論題
⑴甲得否單獨申請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登記以及請求辦理分割?
#73610
⑶若甲於基地租約期限內出售系爭土地予己,且通知乙、丙、丁及戊行使優先購買 權,而該等相關權利人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則應如何處理?
#73612
⑷承⑶,若甲未通知乙、丙、丁及戊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己,且已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如何處理乙、丙、丁及戊之相關權利?
#73613
⑴何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如何申請?
#73614
⑵本件稅捐主管機關應如何核課丙之土地增值稅?並予以評論。
#73615
三、塗銷登記之意義與辦理時機為何?又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之差別何在?試比較分析 之。(25 分)
#73616
四、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之意義何在?又於辦理土地權利移轉期間, 有一方死亡時,得如何辦理?試申述之。(25 分)
#73617
四、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為實施(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甚為重要之一環,則「重劃前、後」之時間點係指何時?主管機關於進行重劃前、後查估地價時,各自須考量之因素為何?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 定說明之。另請說明「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此一程序對(公辦)市地重劃所具有之四項功用。(25 分)
#560747
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皆對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行使要件定有明文,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 又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文之意旨,乃著手增定土地法 第 219 條之 1(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試說明其立法重點。 (25 分)
#560746
二、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 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5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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