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A 死亡留有一筆建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其子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繼承,其 應繼分為:甲  3/4,乙、丙及丁合計  1/4 。甲、乙、丙及丁四人訂有分管契約,甲並以 其土地出租予戊,戊於其上建屋,問:(25 分)

⑵甲得否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己?理由為何?

詳解 (共 1 筆)

Shilo Wu
Shilo Wu
詳解 #5199113
2021/11/08
1.土地法34-1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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