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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54285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集體勞動法中所謂的勞動三權,指的是那三權,分別對應我國的那三部法?這三權 之間的關係?其對勞工保護的作用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afia

(一)有關集體勞動法中勞動三權 我國勞動三權係指團結權(Right to Organize)、集體協商權(Right to Bargaining Collectively)、爭議權(Right to Act Collectively),此分類方式首見於我國大法官釋字373號,係繼受日本憲法第28條分類方法:「保障勞動者團結、集體交涉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前項提到之勞動三權依序對應我國法律,即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這三部法合稱「勞動三法」。 (二)勞動三權之間關係 1.團結權 係指勞工為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有組織或加入勞動者團體之權利。其具體內容包含 (1)工會不受國家權力介入、干預與控制。 (2)勞工有加入(積極團結權)或不加入、退出(消極團結權)自由。 (3)在團結權範圍內,工會有自主運作之自由。國家對於團結權之保護,消極面,不得介入或干涉工會的成立、運作、解散:積極面,國家更應透過公權力,保障工會自主及民主運作。 2.集體協商權 又或者日本稱「集體交涉權」,係指保障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之權利,又可細分狹義協商權與廣義協商權 (1)狹義協商權:係指工會與雇主以簽訂團體協約為目的,就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所進行之協商。 (2)廣義協商權:指涉範疇更廣,凡是工會與雇主之間所進行各種交涉皆屬之,因勞資之間除勞動條件外,有許多事情亦是需要勞資間協商。 3.爭議權 係指以爭議行為迫使雇主同意勞工所提勞動條件。工會採取爭議行為包括罷工(Strike)、怠工(Slowdown)、禁止加班(Overtime Ban)、糾察線(Picketing Line)、杯葛(Boycott)等;台灣就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所規範合法之爭議行為僅有罷工與設置糾察線兩種。 (三)勞動三權對勞工保護之作用:雖然我國將集體勞動權利分作三權,然原則上勞動三權缺一不可。對於勞工的保護在於,團結權則是行使協商權的前提,若無團結權,則勞工根本無法以團體之力量與雇主抗衡,並進行平等協商:缺乏協商權,則不能稱之為工會,協商權乃是簽訂團體協約之最終目的;若無爭議權,則集體協商則淪為集體行乞(Kollektives Betteln)。勞動三權之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為提升勞動條件,但要能夠實現與雇主進行對等談判前提,便是要讓勞工能夠組織工會,因此團結權是實現協商權之前提,沒有工會便無從協商;要能使協商順利進行,工會便需要擁有爭議權,亦即是實現勞方訴求之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