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聯絡資訊(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聯絡地址:
(郵遞區號) 臺北市00區00路00號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00字第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惠請轉知所屬各大專院校舉辦智慧財產法規相關宣導會,並積極輔導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化人著作,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第15次業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規定,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本局接獲民眾投訴,近來部分大專院校學生影印國內、外書籍,以整本、大部分或化整為零影印之情形日趨嚴重,此種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恐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辦法: 一、隨函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導海報及文宣,本局另製作智慧財產權之宣導影片,影片連結為:http://000.000.gov.tw,惠請轉知所屬各大專院校張貼、公告。 二、惠請要求各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導會,各校如需前開相關主講師資,可洽詢本局推薦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局長 000(簽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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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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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建請大部轉知國內各大專院校針對智慧財產權舉辦宣導會,積極輔導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第 15 次業務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局接獲民眾投訴,近來部分大專院校學生影印國內、外書籍,以整本、大部分或化整為零影印之情形日趨嚴重,此種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恐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實有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 權觀念之必要。
三、檢附「本局第15次業務會報記錄」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