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
(2)嫻熟教育法規(如教育部頒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善用我訊息減緩負面情緒衝擊、適時和行政單位(如學務、輔導)共同關懷學生。
一、現行教育基本法國家應予保障之權利
二、避免體罰的因應措施
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國家保障學生以下權利: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教師避免體罰的因應措施
(一)尊重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教師的輔導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人格尊嚴。
(三)教師對於學生表現良好的行為或是逐漸減少的不良行為,應多給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一,四項權利
(一)學習權-學生應有學習的權利
(二)受教育權-無論何種狀況,皆不應剝奪學生
(三)身體自主權-學生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掌控權
(四)人格發展權-國家有讓學生健全發展人格的責任
二、因應措施:
(一)施予正向管教取代體罰:
學生出現問題行為時,先以同理心了解學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證建議。
(二)師生共同訂立班級規範:
教師可與學生在事前共同訂立班級規範,實施果斷紀律之班級經營,共同討論有哪些行為屬於違規,並約定處罰方式,以溝通來取代體罰
(三)教師對於自我情緒和效能的控管提升:
斯普朗格所提出的教育愛,就是教師對學生無條件的付出,和學生相處時能夠搭起師生關係中的一座良好橋梁,以溝通代替責罵和管教,有助於教師施予體罰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