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法院法官於審判時,認為所適用之法規命令違憲,應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歷年來卻從未有依此規定聲請 解釋之情形。 (2) 釋字第 371 號,可分析如下數點: A.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 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B. 「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率,依其合理 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 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C. 各級法院聲請解釋時,應「提出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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