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哲學家曾說:「應該把人當目的,不應把人當工具」,
請問這個主張接近哪一種原則?
(A)程序原則
(B)普效性原則
(C)自由原則
(D)吾-汝原則
統計: A(418), B(601), C(353), D(5160), E(0) #1337163
詳解 (共 6 筆)
「吾 -汝」原則:是以色列著名的宗教哲學家布柏(Martin Buber, 1878~1965)在其名著[吾與汝](I and Thou; Ich und Du)一書中所提出來的原則。
布柏認為「吾-它」(我-它)、「吾-汝」(我-你)是人與世界溝通的二種方式,兩者共同建構了人性的存在。
強調「吾-汝」 之間的真誠對話原則,希望師生雙方都能秉持「吾- 汝」(而非我-它)之間的原則,相互尊重、互信互愛。
此原則不僅提醒教師不要因為自視為知識的權威、專業的代表,而將學生當做學習的機器(It);
同時也 提醒學生要尊重師道,不要抱持以金錢換取知識的心態,而將老師視為知識販賣機。
(A)程序原則
皮德思(Peters)認為,傳統道德理論如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情緒主義(emotionism)、自然主義(naturalism)和康德(I. Kant)的道德思想等,對於道德規準的釐清皆有其貢獻;然而這些理論大多以個人的行為為思考的焦點,忽視心靈的社會性,故未能掌握道德判斷背後預設的規準。 皮德思認為,若能就社會群體之道德討論(moral discourse)或道德判斷的歷程著眼,將會發現人們的道德討論,均預設一套原則。這些原則是大部分人所共同接受的,道德討論因為這些原則的存在方有意義可言。皮德思所提出的原則有公平(equality)、關心別人利益(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自由(freedom)、敬人(respect for persons)與實話實說(truth-telling)等五項。這五個原則皮德思稱之為「程序原則」(procedural principles)
(B)普效性原則
選取的行為箴規,儘可能放諸四海皆準From one, to some, and to all.
(C)自由原則
有自由才有道德,鼓勵學習者善用自由意志進行道德的判斷與行為實踐
康德也有講過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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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礎》中,
指出:「自律原則是唯一的道德原則」、「道德的原則必然是一項定言令式」。(自律=道德原則=定言令式=理性)
定言令式雖然是一種命令,但是我們無法詳細說出它的內容究竟是什麼,我們只能從定言令式的三個特徵(或稱為樣式,呈現出來的形式),來判斷我們所採取的行動原則,是否符合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的三個樣式為:
1. 「普遍律的樣式」(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FUL)又可稱為「自然律的樣式」(formula of the law of nature, FLN):以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來說,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但其實不完全是這樣,因為定言令式是絕對的,對的事情就是對,錯的就是錯,只要行為能符合第二個樣式(視人為目的)就是對的,(對象是全部的人,因此稱為普遍律的樣式)。
2.「視人為目的自身的樣式」(formula of humanity as the end-in-itself, FH),或「自為目的之樣式」(formula of the end in itself, FEI),或「人道的樣式」(formula of humanity):要把人(包括自己)當作「人」來看待,不能僅僅把人當作工具來利用。
3. 「自為立法的樣式」(formula of autonomy):這個意思是說,定言令式是理性創造、由理性所規定的,那既然人有理性,那麼定言令式就是我們自己制定的,所以我們必須遵守它。
參考資料:定言令式的三個樣式
「應該把人當目的,不應把人當工具」即是存在主義強調的人生而即有目的,而非達成目的的手段、工具,所以應選擇存在主義學者布伯Buber提出的吾-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