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忽視
主條目:疏忽照顧兒童 持有監護權的成人,對於受扶養的未成年親屬,對於其飲食、教育、醫療、衣物、衛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視。特徵是明顯的營養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學齡兒童未去學校……等。如導致兒童死亡,將涉及刑責。
2暴力傷害
主條目:家庭暴力和虐待 對於兒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頭髮、鞭打、綑綁、香菸燙傷,與過度的體罰。施暴者往往聲稱只是在管教小孩。但是導致兒童嚴重受傷或死亡,將涉及刑責。施暴者的施暴行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受虐兒童的身上常會有異常數量的外傷與舊傷痕。為了遮掩傷痕,受虐兒童常無視氣候變化,終年穿著長袖衣褲。施暴者在兒童就醫時,常捏造其外傷發生的原因與病史,以規避責任。
3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紀較大的青少年,對兒童性虐待。強迫兒童裸露生殖器或觸摸,或對兒童使用情趣用品,或異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兒童熟識的人,家人、親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鄰居……等,使兒童會主動防備的陌生人僅佔少數。可能導致兒童罹患性病,生殖器、泌尿道、直腸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
4精神虐待
主條目:精神虐待 謾罵、嘲笑、羞辱、批評、恐嚇威脅、損毀或丟棄物品、烹煮寵物……等。不過這很難界定是否為精神虐待。受虐者可能主動遠離施虐者,或暗自咒罵,或反擊。
兒童虐待的類型分成四種: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精神虐待(mental abuse) 〈或心理虐待、情緒虐待〉、
性虐待(sexual abuse) 疏忽〈neglect〉。 以下分別說明:
1. 身體虐待: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故意或非故意傷害的行為,如槌、打、踢、搖、咬或燒,進而造成死亡、外型受損、身體器官功能損害、長期身體傷害〈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而身體虐待和嚴苛管教差別在於身體虐待是一種過度且不適當的、兒童無法承受的傷害性暴力行為,管教則是有關兒童行為的部份,給予明確的糾正、明示改進的目的與方式〈萬育維,1994〉。
2. 精神虐待: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意識、故意對兒童的情緒傷害,像是對待孩子用拒絕、恐嚇、忽略、怪罪等態度,去孤立小孩、打垮小孩自尊心,導致其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或因長期處於婚姻暴力下的目睹兒童,導致其心理遭受嚴重的創傷〈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3. 性虐待: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愛撫、性交、強暴,或讓孩子長期暴露於色情環境之下等行為。被性虐待的兒童通常會因為施虐者的恐嚇或控制而保持沉默,其他成人需要仔細觀察才能發覺到孩子的受虐情況〈萬育維,1994;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4. 疏忽:指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導致兒童的發展遲緩,或因此影響其生命健康與安全。由此可知,疏忽的範圍很廣,從食衣住行到學習、醫療與正當行為之疏忽到遺棄兒童〈萬育維,1994〉。
兒童虐待類型分為持續性或重複性,對兒童施予身心上的傷害。
一、身體虐待:
虐待方式有毆打、傷害孩子身體。
二、精神虐待:
以言語或非言語對兒童持續不斷地對待,例如:謾罵、嘲笑、羞辱等。
三、性虐待:
以強迫性交或猥褻方式傷害兒童。
四、忽視:
未能滿足基本需求,使兒童無法正常發展。
兒童受虐情形是指父母過度管教或持續疏於照顧,導致兒童身體、精神和人格有形和無形的傷害。 虐待的類型有:身體、精神、疏忽、性虐待及遺棄
1.身體虐待 對兒童施以過當管教或嚴重體罰,導致引起身體受傷或終身殘廢甚至死亡。
2.精神虐待 對兒童不關心、刻意忽視、冷落或時常斥責、怒罵、批評、恐嚇等等造成兒童在情感與心理智力方面受阻礙。
3.疏忽 沒有給充份的飲食、安全住所、保暖衣物及醫療和教育;強迫兒童做無法負荷的工作甚至把兒童單獨留在家中。
4.性虐待 對兒童進行性侵害使身體及心理受到傷害,如強暴、猥褻、強迫撫摸身體私處或拍攝色情影片以達成性滿足。
5.遺棄 被父母或親友刻意拋棄或不負擔照顧養育責任。
兒童虐待是指照顧者過度管教或持續疏於照顧,導致兒童身體、精神和人格有形無形的傷害,而兒童虐待類型又可分為以下四種:
1. 身體虐待:照顧者故意或一時失控,使用工具或徒手造成孩子身體的傷害。
2. 嚴重疏忽:照顧者沒有提供孩子基本生活需求,導致發展遲緩,或影響生命安全健康。
3. 性虐待:以滿足欲望而對孩子施加的性活動,或是讓孩子長期暴露在色情環境中,皆具虐待的意涵。
4. 精神虐待:照顧者感受到孩子的需求或痛苦,卻選擇漠視或充滿敵意,打垮孩子的自尊心,感受到孤立及不被喜愛,導致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