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 貨顧問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被指派擔任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有期貨顧問事業管 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