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賠償
A.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B.外國人則「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國賠法§15),亦得以被害人身分而請求,即所謂相互保障主義(保障互惠)」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 C.特別法:依國家賠償第6條,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EX:冤獄賠償法、土地法第68條【土地登記錯誤】、警械使用條例、核子損害賠償法等。 D.因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而生之國賠償責任【過失責任、代位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1)行為人須為公務員:即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3)行為不法:j無法律授權或命令之依據、k違背職務之行為:u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v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4)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5)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6)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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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責任、
公務員、
國家賠償、
相互保障主義、
行使公權力、
過失責任、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冤獄賠償法、
土地登記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