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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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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基本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親友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5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自己+父或母在台出生)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6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7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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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三年中華民國國民五年出生十年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申請歸化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