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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民事訴訟法(第205條)民國92年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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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目前我手上拿到的題庫已隨修法修正,答案應改為(C)   以下出處:《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庫》民96,揚華嚴,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P1-139   條文:民訴205   92年修正理由認為: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訴訟標的如布相牽連,則無合併辯論之實益。爰修正第一項,以明定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為限,方得命令合併辯論。   2.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已限於其訴訟標的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者,方得合併辯論。既為合併辯論,「縱當事人兩造有所不同」,如法院認有必要時,應許合併裁判,以防裁判之抵觸,爰刪除第二項「其當事人兩造相同」等字,以利通用。   本題中,既然法院已經命令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原則上其訴訟標的應具有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之情形,故關於該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基於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自得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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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得命令合併辯論應許合併裁判方得命令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民國92年修正理由法院已經命令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決定無合併辯論之實益縱當事人兩造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