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人民的抵抗權
抵抗權乃指憲法秩序已遭破壞,致喪失其得以自主運作功能,民主制度早已名存實亡,國家權力已由少數統治階級所控制,國民的基本人權更是被侵害而蕩然無存時,所有的國民都有其「權利」及「義務」以抵抗權對抗之。 抵抗權之行使,有其性質及演變之階段性的發展: 1消極性抵抗權:即被動地不願意服從現存的憲法秩序,例如逃稅、不關心政治(不投票或不願談論政治)、移民外國等。由上可知,其並不具有其組織性,且通常對於 其後果所可能附加之責任沒有認知。 2防衛性抵抗權:此階段之抵抗已不僅是不服從,甚至還主動宣揚反抗理念,結合意見相同的同志擴充抵抗的實力。 3積極性抵抗權:係非單純的不服從,而具體提出改革現行體制之議,並與掌握權力者實際「對抗」,具有接受處罰承擔責任,為理想犧牲之覺悟,不因受威脅而退縮, 甚至認為惟有挑戰惡法才足以顯示其理念主張的「正當性」。 4攻擊性抵抗權:此階段乃是國民主動以實力攻擊掌握權力者,暴力性攻擊為其特色,又稱之為「集團性抵抗權」,已是一種反亂權、革命權的層次,以攻擊手段重建憲 法秩序。 google到的資料:http://0rz.tw/4d5jG 感覺比較像是法緒的題目。
關鍵字:
攻擊性抵抗權、
消極性抵抗權、
積極性抵抗權、
防衛性抵抗權、
人民的抵抗權、
對抗、
抵抗權、
權利、
正當性、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