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A)日常生活表現評量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等第登錄 第七條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 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B)量化成績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 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C)定期評量次數由學校自訂第八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見第八條
關鍵字:
艾波、
丁、
量化紀錄、
丙、
乙、
信度、
優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定期評量、
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