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
公民投票法: 第二條(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這是現行98年修法後的,本題是92年的舊法,第七條關於公民投票資格有所不同,如下: 第七條 (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所以這題現在來看,答案d也可以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