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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王麗雲 、 譚光鼎-教育社會學:人物與思想

主題: 韋伯 ( Weber ) 「官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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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韋伯 ( Max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 ) 特徵,下列何者錯誤? (A) 層級秩序 ~正確。 (B) 正式的職掌 ~正確。 (C) 法規與管制 ~正確。 (D) 依據身分關係選拔人才 ~錯誤。   ANS : (D)   ~解析 :   (A)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 ) 特徵 →「層級秩序」 ~正確。 答 : 「層級節制」的「原則」( the principles of office hierarchy ) : 一、「權威」的「層級層次」,表示「上」、「下游」間「完整」的「命令系統」,「上級」因以「監督下級」,而「下級」以之對「上級」負責,「權力」得以「集中貫徹」,整個「層級系統」呈現 -「金字塔型」。 二、「金字塔」的「結構」既「有利」於「權力集中」,也利於「任務」的「分工」,就命令「由上而下」的「貫徹執行」而言,是「最有效」的「結構」。     (B)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 ) 特徵 →「正式」的「職掌」 ~正確。 答 : 「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人員」原則上有「固定」與「正式」的「職權範圍」,通常它們由「法規」及「法律」或「行政規章」加以「規定」,此又可分「三點」說明 : 一、「官僚體制」的「日常活動」,皆以「固定」的方式「分配」,作為「公務上」的「責任」。 二、「執行」這些「職責」所需的「權威」,乃以「穩定」的「方式」( in a stable way ) 配置,至於「相關」的「強制性手段」( coercive means ) ,無論是「物質的」、「宗教的」或「其他方式」,皆受制於「法令規定」。 三、對於這些「職務」的「持續實行」,以及有關「權利」的「行使」,均有「條理」的「規定」。     (C)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 ) 特徵 →「法規」與「管制」 ~正確。 答 : 「依法辦事」=「依法行使職權」: 一、 每位「主管」依「法令規定」行使其「固定」和「正式職權」和「職責」。 二、「官僚體制」的「組織活動」是由一些「固定不變」的「抽象規則體系」來「控制」的,這個「體系」包括了在「各種特定情形」中對「規則」的「應用」。 三、「法律」和「規章制度」是「組織」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 四、「處理事務」一切須按「法規」所定的「條文範圍」引用,「不得」滲入「個人因素」,用以「維持統一」的「標準」。     (D)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的「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 ) 特徵 →依據身分關係選拔人才 ~錯誤。 答 : 「量才用人」,「用人唯才」(Expert Training)、「人員專任」(Full-Time Employment): 一、「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其「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 二、「任用」、「薪資」、「獎懲」,「升遷」: (一)「官僚」的「任用」基於「考試」與「訓練」,具備「專業知識能力」; (二)「薪資」按「職位高低」、「年資深淺」,「給付一定」的「工作報酬」; (三)「獎懲」按官僚(人員)「工作績效」之「優劣」,「公正施行」; (四)「升遷」是依「年資」及「工作績效」,不靠「人事關係」。 三、冀使「行政人員」能「安心工作」,並將「工作」視為「終身志業」。 四、「組織」任用「人員」應「唯才是問」,唯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真才實學」或「學歷證書」者,方能於通過「組織甄試」後「獲得任用」。 五、「成員」的「任用」是「上司派任」,而「非」出於「選擇」,以期能「向心」於「組織」及「上司」,而「不致受制」於「選民」或「服務對象」。 六、「人員」既經「組織任用」之後,就應成為「專任」而非「兼任人員」,同時由「組織」而「非」由「被服務對象」(Clients)支薪,如此才能「保障」其對「組織」的「忠心」。 七、此外,「組織」亦要建立「升遷」與「退休制度」,依「成員」的「工作績效」或「年資」而「升遷」,以「鼓勵成員」的「努力」及對「組織」的「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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