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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電力電子-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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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1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_甲級:11600 電力電子#129646
> 試題詳解
複選題
79. 下列元件符號何者為變容二極體(varactor diodes)?
(A)
(B)
(C)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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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5/09/08
#6667070
1. 題目解析: 這是一個問題要求辨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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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複選題80. 如下圖所示電阻電路,若每一電阻皆為 1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RAB =0.583Ω (B)RAC=0.615Ω (C)RAC =0.83Ω (D)RAB =0.785Ω。
#3518115
1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C)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D)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3518116
2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 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 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 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 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B)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C)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最高法院裁定 (D)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3518117
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A)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B)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C)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518118
4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B)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C)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D)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 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3518119
5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逕依職權於訴訟繫屬中公告曉示使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B)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參加訴訟 (C)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 (D)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3518120
6 下列何者,不屬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費用? (A)證人之日費、旅費 (B)鑑定人報酬 (C)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D)當事人自行委任第一審律師之酬金
#3518121
7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B)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C)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D)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上訴始為合法
#3518122
8 甲以一訴請求乙返還租賃物及清償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無牽連關係,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B)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於法院命分別辯論時,亦應合併裁判,不得分別裁判 (C)就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如有停止訴訟之事由,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 (D)丙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張其為該租賃物所有權人,以甲、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租賃物,法 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
#3518123
9 關於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均應公告 (B)判決均應宣示 (C)裁定均不用宣示 (D)裁定均應送達
#35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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