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2. 某甲與乙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社團成立契約書,在乙公司所經營之網站成立「James
Bond 選擇權家族」網路社團,並與乙公司約定,未來社團會員支付款項時,先匯至乙公
司所開立之帳號,再由乙公司與某甲結算報酬。嗣後,某甲即利用網路設備,在上述網
路社團撰寫皇家戰法 2 月份第二階段交易分析報告及 3 月份第一階段交易分析報告等文
章,提供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及買賣時點建議;另講授「初階:
選擇權馬上上手」、「中階:駕馭選擇風險養成班」及「進階:實單案例速成班」等課程,
招攬不特定人,以每年新臺幣 19,900 元之代價,加入上開「James Bond 選擇權家族」
社團;又以通訊軟體 Line,成立「玩股社團 1」、「玩股社團 2」及「玩股社團 3」等群組,
讓會員加入。試問,依期貨交易法,請附理由說明某甲有何刑事責任?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