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第三十四條)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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