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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經濟學
參考書:徐喬-經濟學
章節:Ch2.計數效用分析
主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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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徐喬-經濟學
Ch1.需求、供給與價格
Ch2.計數效用分析
實驗設計
標準差
內容分析
效度的種類
目標管理
凱勒教學理論的基本架構
評鑑
文蘭適應行為量表
行政學人物重點
真實驗設計的類型
量化與質化預測技術
研究法
案例研究
運動禁藥-興奮劑
課程組織五種類型
IRT(項目反映理論)
運輸系統管理
蒙地卡羅分析
績效預算,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Banks的多元文化教育
名詞解釋-績效、零基、業務預算
項目分析(難度與鑑別度)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Q&A
蕭友梅
人格特性與工作配是理論
學校成為學習型組織的13項策略
早期療育教保課程
基模
美國現今輔導模式
Holland興趣六型特徵
實作評量評分方式
實驗變項
各種效度的比較
基本學力測驗
ADDIE數位教學設計模式
運動心理學三碼模式
九年一貫 數學科 能力指標
題庫的意義
課程本位評量
台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TASA)
行為目標模式
錨式情境教學法
注音符號基本教學策略
組織結構
智力測驗
積差相關、變異數分析
X理論.Y理論與Z理論
教師彰權益能
財務行政過程
教師的能力指標
以問題為中心的政策分析
動產擔保交易法
分配預算
我國政策評估的缺失與改進之道
人格特質
政策評估的六項標準
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
公務資訊處理發展
個別化教學法
統計
PERT
大考中心興趣量表解釋
PPBS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教育行政法則
行政學的發源
辦公室自動化
系統理論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華森
Ch3.序列效用分析法
Ch4.價格變動與福利分析
Ch5.勞動供給與跨期理論
Ch6.顯示性偏好理論
Ch7.風險性情況下之消費者行為
Ch8.生產理論
Ch9.成本理論
Ch10.完全競爭
Ch11.獨占市場
Ch12.寡占市場
Ch13.獨占性競爭
Ch14.生產因素市場之需求與供給
Ch15.因素之分配理論
Ch16.一般均衡與福利經濟
Ch17.市場失靈
Ch18.資訊不對稱理論
Ch19.國民所得
Ch20.消費、儲蓄與投資
Ch21.貨幣的供給與需求
Ch22.古典學派
Ch23.簡單凱因斯
Ch24.修正凱因斯模型(IS-LM)
Ch25.總供給與總需求(完整凱因斯模型)
Ch26.總體經濟理論的發展
Ch27.物價膨脹與失業
Ch28.國際貿易
Ch29.國際金融
Ch30.經濟循環與經濟成長
主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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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財團法人之成立,原則上採下列何種主義? (A) 立法特許主義 (B) 行政許可主義 (C) 準則主義 (D) 強制主義 ~解析 :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作者:劉承愚.賴文智.陳仲嶙 「財團法人」<民法>上的「法人」,依其「設立之基礎」,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是結合「社員」的組織,組織本身與組織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與「社員」均保持其「獨立」的「主體性」。團體的行為由機關為之,機關的行為就是團體的行為。「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且「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的「財產」及「負債」均歸屬於團體,「社員」除應分擔的「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 至於「財團法人」則是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財團」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捐助章程」所揭示「設立目的」,即為該「財團法人」的「目的」,「財團法人」之機關(「董事」或「董事會」),僅係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之權益。 由此可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成立的基礎並不一致,而兩者在「目的」、「設立行為之性質」以及「成立人數」、「方法」、「有無意思機關」、「變更組織」也有相當大的差異。茲列舉如下 : 一、成立的方式 : 設立「社團法人」必須要有「一定人數」以上的「自然人」,共同以成立「社團法人」之「意思表示」,並依「相關法令」組織「社團」的「共同行為」;而「財團法人」則可由「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單獨捐助設立,為單獨行為。但亦可數人共同為之。此外,<民法>規定「財團」之「設立」,得依「遺囑」為之;但「社團」屬「自然人」之組織,當「自然人」因「死亡」喪失其「人格存在」時,即不得為之,亦不得以「遺囑」為之。 二、主管機關許可之必要性 : 「營利社團」的「設立」,除法律另有關定外,「原則上」採「準則主義」,亦即「營利社團」的「設立」,法律直接規定「成立要件」,「設立人」只要照「法律規定」,即可設立,不須另外取得「許可」(民法第46條)。<公司法>第6條規定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亦是採取「準則主義」;而「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的「設立」,則採「許可主義」,即其「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民法第59條)。 三、社員及捐助人與法人間的關係 : 「社團」的「組成人」對於「社團」擁有「社員權」,為「社團」之「構成員」,「社員大會」為「社團」的「最高意思機關」,「社員」出資的「社費」或「股份」,雖然已經為「社團」所有,但「轉化」為「社員權」或「股東權」,為「個人財產」的延伸;但是「財團法人」的「捐助人」,對於「財團法人」並未擁有類似「社員權」的「權利」,其並非「財團」之「構成員」,所捐助的「財產」,於「捐助行為完成時」,亦已脫離「捐助人」的「財產範圍」,也未以任何形式成為個人財產的延伸,這是「社團」與「財團」這二種「法人」最大的不同點。 「捐助人」與「財團法人」的關係,除非透過「捐助章程」,賦予「捐助人」介入「財團法人」事務的「一定權限」(例如,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等),否則,「財團法人」一經「成立」,「捐助人」即不能有任何正當權利介入財團法人事務之運作,因為「財團法人」並不是「捐助人財產權」的「延伸」,這也是<民法>在設計「財團法人制度」時,欲維持「財團法人自主性」所設計的根本要求。 四、組織上的差別 : 「社團」需有「社員總會」,並以「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以「董事(會)」作為「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依據<民法>第50條規定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第一項)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 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但是「財團法人」則無「總會」,無「最高意思機關」,因此,其「章程」原則上一旦確定後,除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或第65條之規定,無法變更,「董事」及「監察人」之「任免」,亦應依「捐助章程」所定之方式為之。至於「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則由「法院」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64條)。 而「董事(會)」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對「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職權」範圍內,代「財團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並「執行」為達成「財團法人」捐助「目的」所需之各種行為。 [ 資料來源 : 益思法律科技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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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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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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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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