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教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辦法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 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 或學校不得拒絕。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 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 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 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 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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