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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明-個體經濟學

主題:五院性質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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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 1.性質: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2.產生: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任期不定。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3.職權:依法執行法令和國家政策。 4.須接受立法院的監督,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和施政報告之責,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二)立法院 1.性質: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政府。 2.產生:立法委員採民選及依照政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正、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3年。 3.職權: (1)議決法律。 (2)審查國家預算。 (3)質詢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4)對總統提名的人員行使同意權。(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之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大法官) (5)向國民大會提出三案: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6)受理人民的請願。 (三)司法院 1.性質: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2.產生: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8年。 3.職權: (1)大法官會議:由大法官組成,負責釋憲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2)憲法法庭:亦由大法官組成,負責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3)各級法院:負責民事、刑事(地方、高等、最高法院)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的審理。 (4)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罰經監察院彈劾的違法失職公務員。 4.司法獨立:大法官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均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以維持司法的獨立。 (四)考試院 1.性質: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2.產生: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 3.職權:主掌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陞遷、保障、退休等事宜。 4.須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公正的選拔人才,讓任何人都有機會循國家考試途徑成為公務員,避免行政機關濫用私人的弊病。 (五)監察院 1.性質: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2.產生: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 3.職權: (1)糾舉、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對人。(不包括總統、副總統) (2)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對事、機關。 (3)審核國家決算:設有審計部,稽核各政府機關對預算的執行。 4.監察院功能類似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須以公正超然態度行使職權,防止行政權力的腐化及立法機關的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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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