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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明-個體經濟學

主題:我國組織架構與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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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扼要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重要內容為何?並據以論述我國當前行政組織的主要缺失有哪些?及相關改進之道? ANS: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大體規範出未來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機關及其內部單位設立之原則、層級及名稱規範等。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適用及準用之範圍 : 適用範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準用對象包括適用本法之各機關所設立之附屬機構,及所有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   (二)機關組織之型態 :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的型態有以下五種分類:  1.機關、2.獨立機關、3.附屬機關、4.附屬機構、5.行政法人。   (三)統一機關與內部單位層級及名稱 :   1.中央行政機關只設四級:一級機關稱為「院」、二級機關為「部」或 「委 員會」、三級機關為「署」或「局」、四級機關為「分署」或「分局」。   2.各機關內部一級單位名稱,院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 委員會均定名為「處」、部則為「司」、三級機關為「組」、四級機關   為「課」;二級單位名稱一律為「科」。   (四)簡化組織法規規範之內容 : 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命令內容,原則上僅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權限與職掌、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與官等及員額稱等。   (五)明定機關設立之要件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章明定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之要件。例如:凡機關業務執掌重疊、或業務可由現行機關調整辦理,或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均不得設立機關。   (六)放鬆機關設置之法律規範 : 除三級以上機關及行政法人仍須以法律定其組織或設立外,四級機關改以組織規程或準則等行政命令來訂頒。   (七)明定機關規模及建制標準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章明定行政院之規模及各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建制標準。 二、我國中央政府民國38年遷臺,多沿用大陸時期的組織架構,期間有檢討改進之建議,包括訂定「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修訂「行政院組織法」等,直至93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始大幅改進與調整。就我國行政組織缺失如下: (一)機關事權不夠確實,未能把握機能一制之原則。 (二)駢枝機構及冗員過多現象。 (三)組織規模龐大造成許多弊端。 (四)行政職能擴張導致行政首長控制幅度過大與政務處理的偏失。 (五)分層負責不足,影響行政效率。 (六)偏重中央集權型態,影響地方基層人員士氣。 (七)機關名稱混亂,體例不一。 (八)法規繁多,手續複雜,造成民怨。 (九)機關設置未切合需要。 (十)政府機關之間缺乏完整統一的協調行動。 (十一)委員會的型態名實不符,過多過濫。 三、改進之道 : (一)行政體系的調整 : 1、精簡組織: (1)中央、省、縣、鄉鎮市的行政組織調整。 (2)各機關臨時任務編組的裁減。 (3)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機關的裁撤。 (4)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臨時編組的刪減。 2、調整相關組織:組織性質相近或為符合時代需要,可將若干機關合併或增設。 (二)行政分權的擴大 : 我國行政權力集中於中央者多,地方政府所能決策的事項過少,且人事與經費也多仰賴中央,對地方發展與人才培育皆為不利,宜擴大地方分權措施。 (三)決策機構之強化 : 1、尊重各部會主管業務的權責。 2、加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的輔弼功能。 3、強化決策幕僚專責機構。 (四)釐定機關名稱,統一體例- 對於層級不同而採用同一機關名稱或將內部單位名稱與機關名稱相同者皆予釐清,統一體例。 (五)執行性質的機關應避免採用委員會型態- 委員會組織型態較適用於立法性、裁決性、諮議性、及研究性的組織,此等組織具集思廣益,博採周諮之優點,可避免首長制易陷入首長專權或獨斷獨行之缺點。 (六)行政機關的組織編制應具彈性- 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制定外,還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等相關法律的制定,另地方政府也應制定大小不同的組織法以因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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