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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明-個體經濟學

主題:總統制與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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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與內閣制  一。 總統制:           總統制是依孟德斯鳩主張的三權分立而設的制度,總統代表行政權,國會代表立法權,各         級法院和大法官組成司法權,三權完全互相獨立,互相制衡。        (一) 總統制的特徵,以美國為例,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由人民選出,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組              成內閣施行內政。           1.  總統施政做成的決議不需要國務卿或內閣成員副署同意,因為總統自己做了決定就算數。           2.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成員,對國會對高級官員的任命案有同意權。           3.  總統不接受國會質詢,但利用到國會發表國情諮文來闡述施政理念與方針,內閣成員直接              對總統負責,無需到國會備詢。           4.  總統及行政單位不得提出法案。           5.  國會通過的法案需由總統署名公布,但若總統不同意,可以否決該法案,連同反對意見退              還國會請其覆議。若國會決定翻案,需眾議院與參議院都得到總議員數目2/3  的支持才能              翻案推翻總統的否決,否則總統的否決即成立。           6.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7. 國會對內閣不具質詢權,也不能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投票,更不能罷免總統。       (二) 總統制的優點: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完全獨立,互不隸屬,互相制衡。行政權完全集中在總統身上,因             此能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機關除一般司法業務外,尚具有「違憲法令審查權」,對於立法             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有權宣布其是否「違憲」,以防止極端主義之掌握政權,保持政局穩             定。      (三) 總統制的缺點:            因為行政權集中在總統身上,因此國家的施政好壞完全取決於總統的才能。若總統平庸無            能,國家就難有大作為。若總統野心太大,便可能演變為近似獨裁專制。而若在野黨掌握            國會多數,且朝野嚴重對立,則因為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或罷免總統,將使政局一直僵持如陷泥沼,使政務無法運行。且總統若沒有屬於強而有力            的政黨,則在舉用人才等方面容易力不從心。因此總統制適合施行於政黨政治成熟的國家。       目前實施者約二十餘國,較穩定成功者僅美國。   =========================================================   二。內閣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施內閣制,各國實行之內閣制亦細節上有所出入。   (一) 特徵:以英國為例。      1. 國家元首不具實權,由國王擔任或由人民選出總統。(虛位元首)         2. 國會多數黨之黨魁或是能獲得過半議員支持之人擔任總理,總理由元首任命。         3. 內閣總理與閣員全部或大多數由國會議員兼任。內閣成員由總理組成,提請元首任命。         4. 內閣閣員需出席議會參加討論與表決,並接受質詢,且行政機關可以提出法案請國會表決同意。         5. 內閣直接向國會負責,故又稱為議會內閣制。國會有權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即為倒閣。            倒閣後總理需提請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以便確定最新民意究竟支持哪一方。            若內閣施政不獲國會認同,總理亦可提請元首解散國會進行改選,以便測試民意。            若改選後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失去過半或多數,則總理自然換人,內閣亦隨之解散。        6. 法律案經國會通過後,由元首簽署公布前必需經過內閣總理或相關閣員的副署。        7. 內閣負政治責任,國家元首無政治責任,故又稱為「責任內閣制」。    (二) 內閣制之優點:          立法與行政能相互結合,容易協調。民意容易反應,因為在重大政策朝野對立時可透過不信任案倒閣          和解散國會重新改選,讓民意直接決定支持哪一邊。內閣容易隨時局轉變而調整,極具彈性。   (三) 內閣制之缺點:         破壞分權原則,因為內閣閣員由議員兼任,因此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部分重疊。         若該國小黨林立,或大黨立場南轅北轍,在部分議題(如國家認同等)完全對立,則容易動不動國會就         進行倒閣,使內閣任期短暫,難以施政,如法國的第三共和時期,因解散國會權受限 ( 內閣可請元首         解散下議院,但需得上議院同意),故在65年間(1875-1940),內閣改組103次,平均壽命不到8個月。         第四共和雖改為內閣只對下議院負責,但因大多數為聯合內閣,各黨意見紛歧,故第四共和存在12年         (1946-1958)內閣改組26次,平均壽命不到6個月。且內閣由國會議員擔任,將難以做到由專家掌         管專業部門。   以下對於典型總統制國家的行政、立法二部門之互動關係的描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錯誤。 → 在「制衡機制」上,「總統制」下的「國會」對於「總統」具有「立法」、「預算」、「人事同意」、「彈劾」、「調查」等權可以「制衡監督」;至於,「總統」則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等以為牽制,而國會則可以三分之 二的超級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如此否決--反否決的制衡機制,固然有可能形成「個案式」的僵局。不過僵局也可能只是侷限在個案,而不是如內閣制下動不動倒 閣、解散國會之天翻地覆大變動。尤其,總統制正是藉由承認某種僵局的無可避免,來迫使行政、立法兩權的不斷協商、溝通,以求化解僵局。 *所以,此(A)選項應修正為 : 總統「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才正確。 (B)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正確。 → 「總統」的「咨文權」 : 美國憲法第2條第三項規定:「總統應隨時向議會報告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且以總統認為必要且適當的政策向議會建議,以備議會考慮」。早期此項權力對國會的影 響力較小,後來進入傳播世紀以後,總統每每利用發表國情咨文的時候,宣布重大政策,並嘗試對國會施加壓力。 (C)內閣部長得由國會議員兼任~錯誤。 (D)行政部門的首長需赴國會備詢~錯誤。 → 行政部門的官吏「不能兼任」國會議會; 行政部門的官吏 也「不得」列席「國會」替自己的政策「辯護」或「備詢」。相對的,國會議員也不能兼任政府的官員,行政部門如果要提法律案、政策案,只能透過同黨的國會議會進行(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 *所以,此(C)選項應修正為 : 內閣部長 ( 即「行政部門」的「官吏」 ) 「不得」由「國會議員」兼任才正確。 *所以,此(D)選項應修正為 : 「行政部門」的「首長」 ( 即「行政部門」的「官吏」 ) 「不需」赴「國會」備詢才正確。   以下對於典型總統制國家的行政、立法二部門之互動關係的描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對國會行使否決權~錯誤。 →在制衡機制上,總統制下的國會對於總統具有立法、預算、人事同意、彈劾、調查等權可以制衡監督,總統則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等以為牽制,而國會則可以三分之二的超級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如此否決--反否決的制衡機制,固然有可能形成「個案式」的僵局。不過僵局也可能只是侷限在個案,而不是如內閣制下動不動倒閣、解散國會之天翻地覆大變動。尤其,總統制正是藉由承認某種僵局的無可避免,來迫使行政、立法兩權的不斷協商、溝通,以求化解僵局。 (B)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國情諮文~正確。 → 總統的咨文權 :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應隨時向議會報告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且以總統認為必要且適當的政策向議會建議,以備議會考慮」。早期此項權力對國會的影 響力較小,後來進入傳播世紀以後,總統每每利用發表國情咨文的時候,宣布重大政策,並嘗試對國會施加壓力。 (C)內閣部長得由國會議員兼任~錯誤。 (D)行政部門的首長需赴國會備詢~錯誤。 →行政部門的官吏不能兼任國會議會,不得列席國會替自己的政策辯護或備詢。相對的,國會議員也不能兼任政府的官員,行政部門如果要提法律案、政策案,只能透過同黨的國會議會進行(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   美國政治學者林斯(Juan J. Linz)曾指出,總統制主要缺點有五: (一)總統與國會同具民選的合法性,彼此共享權力而又分立制衡,意見不一時,各恃合法性,各持己見,易陷僵局及雙重合法性危機。 (二)由於各有固定任期,不能如內閣制透過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制度缺乏彈性。  (三)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屬同黨時,總統常將施政困難歸咎國會及在野黨,總統與國會常爭功諉過,不僅僵局難解,且政治責任不明。 (四)總統大選屬「零和賽局」(zero-sum game),贏者全拿(the winner takes all),輸者全輸。易激化選戰,不擇手段,甚至引發政變革命,對國家安定十分不利。 (五)總統全民選出,易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視其為代表私利或局部地方的利益,而把自己視為代表全民的利益,動輒直接訴諸民意,易產生民粹式領袖(popular leader)甚至有淪為獨裁政治的危險。  --------------------------------------------------------------------------------------------------------------------------------------------- 舒加與凱瑞(M. S. Shugart & J. M. Carey)對林斯的批評不以為然,他們指出總統制有下列優點: (一)責任歸屬明確,因國會議員對政策法案的表決有紀錄可查,總統與國會議員對法案的立場,選民不難分辨,是否追究其政治責任,可在下次選舉中用選票來決定。  (二)容易確認可能的執政人選,符合人民主權原則,總統民選,選民對行政首長能做真正的選擇。而內閣制之行政首長(閣揆)由國會議員推舉,在多黨制國家更由政黨擺闔而定,非選民所能決定。 (三)制衡雖可能出現僵局,但更能防止總統獨裁。因任期受保障的國會,對財政法案有最後決定權,能有效防範總統濫權;而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兩權混合為一,國會不易發揮制衡閣揆之作用。 http://adminpsycho.blogspot.com/2012/03/civil-society-m-roskinm-shugartj-carey.html 內閣制特徵(英):  1.一次元的民主。  2.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即採虛位元首。  3.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 4.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 5.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國家元首稱國王或總統,虛位性質(虛位元首 ) 最高行政首長稱首相或總理 內閣對國會負責  副署制度   總統制之特徵(美)  1.二次元的民主。  2.總統為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  3.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4.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且總統及閣員不出席國會。  5.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總統亦無「解散」國會之權。  6.總統對國會之法案得行使覆議權。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既非內閣制也非總統制,制憲時張君勱稱之為修正式內閣制) 【中華民國憲法長壽的體制原因/李念祖老師/台灣本土法學2008年1月號】  從來就不是內閣制增修條文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即非一次元民主、 覆議制度是總統制的特色,我國憲法設計就是因為行政院長不必出身於國會, 用此制度解決閣揆不願執行國會立法的政策歧見;總統的政治權力, 常來自於行政院與立法院和諧程度決定當兩院和諧融洽,總統幾乎就成虛位元首。  從來就不是總統制制憲時雖然無法把五五憲草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 但卻成功阻擋總統制進入憲法, 我國與總統制最大區別就是把美國總統的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執行, 憲法下總統與行政院長其實有制衡關係,總統的許多權力來自於行政院院會的背書。 我國憲法「弱總統」、「弱行政」、「弱立法」之弱權體制設計 憲法的終極功能在於以民為主、限制權力, 但未必能提高政府職能與效率,也許就需要三者均弱的制度規範, 才能使得憲法免因權力追求擴張與集中以致迅速顛覆,難以長久。             美國政治學者林斯(Juan J. Linz)曾指出,總統制主要缺點有五: (一)總統與國會同具民選的合法性,彼此共享權力而又分立制衡,意見不一時,各恃合法性,各持己見,易陷僵局及雙重合法性危機。 (二)由於各有固定任期,不能如內閣制透過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制度缺乏彈性。 (三)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屬同黨時,總統常將施政困難歸咎國會及在野黨,總統與國會常爭功諉過,不僅僵局難解,且政治責任不明。 (四)總統大選屬「零和賽局」(zero-sum game),贏者全拿(the winner takes all),輸者全輸。易激化選戰,不擇手段,甚至引發政變革命,對國家安定十分不利。(五)總統全民選出,易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視其為代表私利或局部地方的利益,而把自己視為代表全民的利益,動輒直接訴諸民意,易產生民粹式領袖(popular leader)甚至有淪為獨裁政治的危險。 ------------------------------------------------------------舒加與凱瑞(M. S. Shugart & J. M. Carey)對林斯的批評不以為然,他們指出總統制有下列優點: (一)責任歸屬明確,因國會議員對政策法案的表決有紀錄可查,總統與國會議員對法案的立場,選民不難分辨,是否追究其政治責任,可在下次選舉中用選票來決定。 (二)容易確認可能的執政人選,符合人民主權原則,總統民選,選民對行政首長能做真正的選擇。而內閣制之行政首長(閣揆)由國會議員推舉,在多黨制國家更由政黨擺闔而定,非選民所能決定。 (三)制衡雖可能出現僵局,但更能防止總統獨裁。因任期受保障的國會,對財政法案有最後決定權,能有效防範總統濫權;而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兩權混合為一,國會不易發揮制衡閣揆之作用。 http://adminpsycho.blogspot.com/2012/03/civil-society-m-roskinm-shugartj-carey.html 來源: http://www.csghs.tp.edu.tw/~cit/Database/civil/4.htm 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現制的比較 內閣制(英國) 總統制(美國) 雙首長制(法國) 我國現制 虛位元首 實權元首 元首有部份實權 元首有部份實權 行政權屬於首相,但首相與其他閣員並無明確的上下主從關係。 行政權屬於總統。行政部門所有官員皆對總統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 總統主導重大決策及軍事外交等對外事務,為部長會議主席;總理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經濟教育等日常政務。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重大事項在行政院會議中議決,而總統不能參加行政院會議。 首相由元首任命,通常是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英國)。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可能是間接選舉,如美國;也可能是直接選舉)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由總統指派,通常任命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元首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首相及相關閣員副署。 總統單獨公佈法律發布命令。 總統之行為須經內閣總理之副署,有必要時尚須經有關部長之副署。 總統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及相關部長之副署。 內閣對國會負責。 從國會牽制內閣轉成內閣同時領導行政及立法。 行政立法分立,國會和總統皆對人民負責。 總統對人民負責;總理對國會負責。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國會可以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 國會可彈劾總統。但此彈劾權之使用極為謹慎。 國會通過監察動議或不贊成政府之施政計畫,或一般政策之宣言時,內閣總理應即向總統提出政府總辭。 國會可以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閣揆下台。 首相可以主動請元首解散國會。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共和國總統於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會。 行政院長只有在立法院倒閣成功以後才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首相及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但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事務官。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任何官吏。 政府閣員不得同時兼任國會議員。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國會對內閣官員有質詢權。 政府官員不得列席國會。 政府閣員得列席國會兩院,並得要求發言。 立法院對行政院有質詢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預算審查權。 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 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行政部門沒有提案權。 內閣總理和兩院議員均有提出法律案之權。 行政院和立法委員皆有提出法律案之權。 內閣必須接受國會通過的法律。(實際上,內閣如果不能控制國會,就不可能繼續組閣) 總統對於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 總統得要求國會將法律交付國會覆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甲、丁 http://www.csghs.tp.edu.tw/~cit/Database/civil/4.htm 乙:參3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bZmnhkUKhikJ:ems.cku.edu.tw/~wchong/cabinet.doc+&hl=zh-TW&pid=bl&srcid=ADGEEShS3HBuQjint9AF8w9D3mcu5jeKZcdoqigQg21SRh4aOXIqsbKVXFCJo22MC7FUVRJeTMRIhaG2s4Hsn4SS0nQbQzIgDiegnBXg3denuQLkDCTt0Xn_ICLK2hQq6k4NP8r1cYOo&sig=AHIEtbSDZoBCYmXqlOmwKwMees_3n6Ub4w 丙:參第1段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00&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696 關於試題:位於南半球的某一個國家剛舉辦完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全國大選,每位公民可以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直接選出國家的領導人,國會也無權提案要求他辭職下台。請問下列何者最可能是該國政府的運作情形? (A)行政與立法合一 (B)法案公布須經副署 (C)元首擁有覆議否決權 (D)國會可行使不信任投票 應為總統制,總統制的特點為 1. 實質元首 2. 分權制度: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或元首下台 >>>>題目中描述 每位公民可以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直接選出國家的領導人,國會也無權提案要求他辭職下台→ 由此判斷(C)總統制 3. 制衡原理: 國會有「人事同意權」、「條約批准權」;總統有「覆議權」(將法案退回國會) 4. 司法審查   (A)(B)(D)為內閣制的特點:  1. 行政/立法連屬>>>(A) 2. 虛位元首 3. 責任制度: 內閣對國會負責 國會對人民負責 4. 信任制度: 國會可提不信任案使內閣辭職;此時,內閣可呈請國家元首宣布解散國會>>> (D) 5. 副署制度>>>(B) 總統制(美國)   我國現行的政府體制    實權元首   元首有部份實權   總統單獨公佈法律發布命令。   總統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及相關部長之副署。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行政院長只有在立法院倒閣成功以後才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政府官員不得列席國會。   立法院對行政院有質詢權。   總統對於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簡述政府體制中,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並請問何者為它們施行的關鍵要素?試從此一要素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25分)101地三 議會內閣制有下列幾項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佈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係『統而不治』。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或保留之權力。 六、 行政首長係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係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係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 俄羅斯聯邦實行的是聯邦民主制。以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行使職能。 總統是國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憲改為6年,由人民直選產生。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有權任命包括了總理在內的高級官員,但必須經議會批准。總統同時也是武裝部隊的首領以及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並可以不經議會通過直接頒布法令。總統不可以連任超過2屆。 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會議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聯邦議會採用兩院制下議院稱國家杜馬 (代表聯邦各主體),上議院稱聯邦委員會 (代表聯邦)。 聯邦委員會(上議院)由俄羅斯聯邦諸聯邦主體各派兩名代表組成:一名來自國家代表權力機關,一名來自國家執行權力機關,主要的職能是批准聯邦法律、聯邦主體邊界變更、總統關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命令,決定境外駐軍、總統選舉及彈劾,中央同地方的關係問題等。 國家杜馬(下議院)的職權是同意總統對總理的任命;決定對總統的信任問題;任免審計院主席及半數檢查員;實行大赦;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通過聯邦法律。 (D)關於試題:瑞士委員制的特點下列序述何者為非? (A) 因瑞士也並採公民投票制度,而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點 (B)瑞士的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任期一年,不能連任 (C)各委員不能兼任議員,並採合議多數決 (D)議會可對委員提出不信任案,委員會也可同時提出解散議會     .瑞士委員制的特色: (1)國會優越:行政權屬執行委員會,委員由國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不得兼任議員,委員會掌理各部,但各部事務由委員會共同決定 (2)合議制度:國會.行政委員都採合議制度,行政委員中2人兼任總統.副總統,並無特殊權利,由聯邦會議遴選任命,任期1年不得連任 (3)直接民主:以公民投票取代信任制度和國會解散制度 (4)解散制度:行政委員會聽命於國會,無權解散國會     下列何種預算制度較重視基於政府職能(functions)、業務(activities)、計畫(projects)所編列之成本預算? (A)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B) 零基預算制度 (C) 績效預算制度 (D) 細目預算制度   ~解析 :   一、「傳統」預算制度 = 「單式」預算制度 =「項目」預算 = 「項目控制」預算制度 = 「項目列舉」預算制度 = 「費用」預算制度 ( CBS ) : (一) 「創始」於「英國」(「最早」有「預算」)。 (二) 「1930 以前」所用之「預算制度」。 (三) 以「投入」為「取向」。 (四)「預算編製原則 ( 特色 )」: 「量出為入」;「收支平衡」。 (五)「CBS」之「目的」→「控制」(「項目預算」是根據「支出項目」加以「歸類」的「制度」,唯對「各個項目」何以須要某一「支出水準」之「資訊」付之闕如,因此它僅具「控制」的「功能」)。 ※ 簡言之,「項目 ( line-item ) 預算制度」主要的「編製目的」是 :「控制支出」。 (六)「1年」為期 → 「預算流向」的「編列」:採「由下而上」方式進行。 ※「漸進性決策」是指根據「過去決策」的「經驗」及「基礎」上作「小幅度修正」,成為「新的決策」。而「項目預算」便是「最適合漸進主義」的「預算制度」。因為它「只需參考過去」的「數據資料」,在「各機關」的「常態支出項目」上做「金額」的「增刪微調」。 (七) 「傳統預算制度」→ 以「現在」為「基礎」,來考慮「預算數量」之「增減」。   二、「複式」預算制度 : (一)「1930 年」→「經濟大恐慌」(  由於「福利國家觀念」的「興起」: *「1927 年」丹麥「施行」;*「1930 年」瑞典「實施成效最好」)。 (二)「1936 年」→「經濟財政理論」發展。 (三)「複式預算制度」之「目的」→「達成經濟政策任務」。 (四)「複式預算」:是指「政府」按「收支」之「性質」將「預算」分別編成以下「兩個預算」 : 1.「普通預算」( 經常預算 ); 2.「資本預算」( 投資預算 )。 (五)「複式預算制度」有助於達成「預算平衡」。 ※ 依《預算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即是屬於「複式預算制度」之「預算觀念」。   三、「績效」預算制度 =「計劃」預算制度 ( Performance Budget System , 簡稱PBS ) =「成本」預算 =「成本分析」預算 : (一)「20 世紀初期」。 (二)「1949 年」→「胡佛委員會」( Hoover Commission ) 提出 ( 首先使用 )。 ※「績效預算」可稱為是「現代化預算制度」的「源起」( 起源 )。 (三)「1950 年」明文規定 →《預算會計程序法》。 (四)「1951 年」→「推行」。 (五) 「PBS」之「目的」→「管理」(「控制」+「管理」)。 (六)「PBS」是一種以「產出」為「取向」;以「管理」為「中心」。 (七)「PBS」特別重視「產出」的「績效」之「預算制度」,實為「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 換言之,「PBS」是以「實現科學管理效果」為「目標」的「預算制度」。)。 (八) 「PBS」是基於政府「職能」( Function )、「業務」( Activities ) 與「計畫」( Projects ) 所「編」之「預算」。 ※ 意即  : 依據「政府」的「工作計畫」,針對「完成工作計畫」中「每一項工作」所「需」之「成本」而「編製」的「預算」,即稱為 →「績效預算」。 (九)「PBS」注意「一般重要工作」之「執行」或「服務」之「提供」,而「不著眼」於「人員勞務」、「用品」、「設備」等「事物」之「取得」。 (十)「績效預算」的「特色」 : 1. 對「具體工作活動項目」的「確定」。 2. 對「單位成本」的「計算」。 3.「工作績效衡量指標」的「選定」。 (十一)「1年」為期 → 「預算流向」的「編列」:採「由下而上」方式進行。 ※「績效預算制度」( PBS )  注重「個別機關」之「年度計畫」;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  則是加入「中長期」和「跨機關」之「宏觀視野」。 (十二)「績效預算」的「評估方法」: 1. 將「企業」的「成本觀念」引用到「政府機關」。 2. 尋求「工作衡量單位」→ 計算「每一單位」所耗「成本」。 ※ 意即 :「績效預算」依據「政府」的「工作計畫」,即是「針對」→「完成工作計畫」中「每一項工作」所「需」之「成本」而「編製」的「預算」=「績效預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關」的「事業計劃」和「工程計劃」,再依據「政府職能」和「施政計劃」制定「計劃實施方案」,併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實施方案」所需「費用」來「編製預算」的一種「方法」。 3. 就「過去成果」與「現行計畫」比較「考核費用」→「有無增減」。 4. 將各機關「同性質」的「工作」所耗「經費」相互「比較」,藉以「考核」其「行政管理」的「效率」,並加以「改進」。 5.「比較」各項「工作費用」的「高低」及「相互關係」,以「明瞭」在「總預算」中所「佔」之「比重」。 (十三)「績效預算制度」的「主要精神」: 1. 對「機關組織」於「特定時間內」之「計畫」和「方案」進行「規劃」。 2.「著眼」於「計畫成本」和「資源」的「連結」。 3.「重視」其「成本考量」。 (十四)「績效預算制度」的「特性」: 1. 強調「資源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係」。 2. 重視「預算」與「計畫」的「結合」。 3. 強調「成本效益分析」的「運用」。   四、「設計計劃」預算制度 =「企劃」預算制度 ( Planning -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 簡稱PPBS ) : (一)「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的「原始發明人」是 → 諾維克 ( Novick ) 【而諾維克 ( Novick ) 也有「成本分析之父」及「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父」的「美稱」】。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強調的是「不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 源於「1915 年」→「杜邦公司」( Dupont Co. ) 引進的「計畫預算觀念」 ( 但當時「不受重視 )」。 (三)「1949 年 ~ 1960 年」→「蘭德公司」( Rand Co. ) 發展為「PPBS」。 (四)「1961 年」→「國防部長」麥納瑪拉 ( McNamara ) 「首次推行」於「國防部」(「實行成功 」)。 (五)「1965 年」→ 「美國總統」詹森 ( Johnson ) 採行「PPBS」( 要求  ( 指示 ) 聯邦政府「21 個行政部門」推行此項「新技術 ( 新制度 )」。 ※「美國」於「1966 年」在聯邦政府「全面實施」→「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六)「明瞭」一國「經濟」的「現狀」與「潛能」,利用一切「分析工具」→「評估」各種「公共計畫」的「成本」與「效益」,以「協助政府」擬訂出「最佳決策」,以利「國家資源」的「合理分派使用」,即是「設計計劃預算制度」的「精髓」【意即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是指「集中」在如何「選擇替代案」(Alternatives)以達成「政府機關」的「計畫目標」;藉由「各種有力」的「分析工具」,例如,「系統分析」(Systems Analysis)、「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和「成本效能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等,「保證資金」的「配置」能達到「最大」的「理性」與「效率」】。 (七)「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強調以「設計」為「中心」;以「分析」為「手段」。 (八)「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目的」→「提高行政效率」。 (九)「5年」為期 → 「預算流向」的「編列」:「由上而下」方式進行。 ※「績效預算制度」( PBS )  注重「個別機關」之「年度計畫」;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  則是加入「中長期」和「跨機關」之「宏觀視野」。 ※「允許」將「預算期間」→「延續數個年度」,但仍「分年實施」。 (十)「設計計畫預算制度」是指將「政府」的「多年度施政計畫」及「不同計畫方案」的「理性分析」加以「整合」( 意即 :「PPBS」將「預算」置於「長程計畫」之「目標體系」內,而就「國家整體需要」予以「策劃」,故「PPBS」著重「各項目標計劃」間「資源分配」之「競爭性」,常使「各項資源」因「配合計劃」而有所「更張」。) (十一)「資源分配」:將「預算」置於「長程」計畫體系內。 (十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範圍:「跨機關」方式編制。 (十三)「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焦點:「政策結果」。 (十四)「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三大步驟」( 三大「編製階段」) : 1.「目標」的「設計」=「設計」的「策定」=「政策目標」之「規劃」( Planning ); 2.「計畫」的「擬訂」=「計畫」的「作成」=「釐訂」其「細目計畫」( Programming ); 3.「預算」的「籌編」=「預算」的「編列」( Budgeting )。 (十五)「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亦採「系統分析」而採「四個階段」,即 : 1.「問題明確化」; 2.「調查」; 3.「分析」; 4.「解釋」與「評價」。 ※「1971年」的「設計計畫預算制度」自「美國聯邦政府預算」中「消失」,其「最主要」是因為 → 此致太重視「管理科學」及「經濟分析」等的「數量分析技術」。   五、「零基」預算制度 ( Zero Basis Budgeting System, 簡稱 ZBBS ) : (一)「1970 年」→ 美國「德州儀器公司」( Texas Instruments Co. ) 開始「試行」,其結果「十分成功」。 (二) 復由「創始人」: 彼得‧皮爾 ( Peter A. Pyhrr ) →「為文鼓吹」。 (三)「1977 年」→ 「美國總統」卡特 ( Carter ) 採行「零基預算制度」。 (四)「1979 年」美國「聯邦政府」→「全面實施」其「零基預算制度」。 (五)「ZBBS」之「目的」→「提升預算效率」。 (六)「預算流向」的「編列」:採「由下而上」方式進行。 (七)「每一年度」的「預算審核」都要「從零開始重新評估」。 (八)「單位主管」→「申請預算」,應自「計畫起點」開始。 ※「強調」任何一項「新增」或「既有」的「計畫」,欲獲得「預算編列」,均需「重新受到審查」以「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至於其「不符效益」之「既有」或「新增」之「計畫」均「不予編列」的「預算制度」=「任何」一項「新增」或「既有」的「計畫」,欲獲得「預算編列」,均需「重新」受到「審核」,他們是站在「相同」的「立足點」來「競爭有限」的「預算資源」,此種「預算制度」即稱為 →「零基預算制度」。 (九)「零基預算制度」的「重心 ( 中心 )」→「決策案」=「決策包」=「決策套組」=「決策綱目表」=「決策計劃表」( Decision Packages )。 ※ 換言之,「零基預算」最重要的「核心」是「決策」。 (十)「ZBBS」將「每一個獨立」的「部門活動」作為一個「決策包」。 (十一) 「各替選方案」的「先後順序排列」 =「排列各決策案」的「優先順序」( Rank Decision Packages )。 (十二)「零基預算制度」之「重要效益」: 1.「集中」注意「預算程序」於「目標」的「綜合分析」,與「達成目標」的「計畫發展」。 2. 綜合「設計」、「評估」與「預算」成為「單一程序」。 3. 擴張 ( 鼓勵 )「基層管理人員」參與「設計」、「評估」與「預算」。 4. 促使「各級主管人員」能「仔細評估」其「新舊施政」與「特定業務」,清晰辨認「成本效果」。 5. 辨認「配合目標」所「需」的「抉擇方法」。 6. 辨認「計畫間」與「計畫內」的「調換」。 7. 提供「各級主管人員」以結合「預算請求」與「決策有關優先」的「良好資訊」。 (十三)「零基預算制度」的「缺點」: 1. 以「零」為「基礎」來「編製預算」,其「建制初期」將會「增加」→「( 預算 )主計人員」及「各主管人員」工作之「負擔」【換言之,「零基預算制度」所「產生」的「工作負荷」的「增加」是「相當可觀」的喔 !】。 2. 如同「設計計畫預算」一般,「零基預算制度」對於某些「難以數量化」之「政務活動」亦「難以衡量」其「效益」。 3.「刪除舊有計畫」或「裁減機關員額人數」→「易增加」其「人事上」之「困擾」=「易生阻力」。 ※「1981 年」→ 由雷根總統「停止」。 ※「落日條款」具「零基」預算制度「精神」。   六、「由上而下的精簡」預算制度 ( Top-Down Budgeting ) : (一) 雷根 ( Reagan ) 總統上台,美國政府「零基預算」 ( ZBBS ) 之實施「告終」。 (二)「1980 年代」以來,由於「世界」環境「快速變遷」,許多國家 ( 包括「美國」) 在面對「財政失衡」與「預算赤字遽增」的「壓力」下,開始採行一連串「減少施政成本」及「提高服務效能」為「主軸」之「預算改革措施」,因此如何「提高施政規劃」及「財政管理績效」以「撙節不當支出」,遂成為各國共同矚目之焦點;同時並強調「各機關」在「提出」提出預算前,由「中央預算主管機關」事先「確定預算目標」,以作為「各機關」編製「預算準則」的「總體預算制度」。 (三) 「1981 年」美國政府推動「由上而下預算」,由「行政首長」與「預算主管」決定「各機構」的「支出限額」,再由「各機構」在「限額範圍」內,採行「最有效能」之「計畫執行方式」來「編列預算」,以達成「目標」。   七、「新績效」預算(New Performance-Based Budgeting)=「績效基礎」預算 ( performance-based budgeting ) =「企業化」預算(Target Budgeting)=「企業精神」預算 =「成果」預算制度 =「成果取向 ( 導向 )」預算制度 =「結果取向 ( 導向 )」預算制度 = 「任務取向 ( 導向 )」預算制度 (mission-driven budgeting)=「目標取向 ( 導向 )」預算制度(Target Budgeting): (一)「1993 年」 → 「美國總統」 柯林頓 ( Clinton ) 推行「國家績效評鑑」(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 NPR ) 時所採取追求 : 1.「目標導向」的「預算制度」; 2.「結果導向」的「預算制度」。 (二) 是以「施政成果」與「績效衡量」作為「預算分配」的「依據」→「統籌調整」。 (三) 它的「預算方式」偏重「績效成果」與「企業化原則」。 (四)「目標預算制度」是一種「由上而下」的「預算」,主要隨著「歲入」的「不同」而「調整」的「預算制度」。 (五)「成果預算」關切的不只是「生產力」與「單位成本」的「問題」而已,它包含對於「目標範圍」內「每一個政策」、「方案」或「機關長期影響」的「評估」。 (六)「過程原則」:  1.「強化成果」的「課責精神」。  2.「授能」其「管理者」。  3.「合理改善」其「預算發展過程」。 (七) 其「預算制度」的「做法」: 1.「去除」其「會計年度預算」的「浮報」→「同意」將「預算賸餘」移為「下年度使用」。 2.「重新研擬」其「公帑運用」的「彈性」。 3. 實施「標的取向」的「預算」(「總量管制」→ 「超過水平」則「刪除」;「未達水平」則可「保留」)。 (八) 其「預算制度」的「特徵」為 : 1.「彈性」: 包括 : (1)「不細分部門預算項目」; (2)「允許年度結餘預算保留至下年度」。 2.「結果導向」。 3.「績效掛帥」。 ※ 表面上,「企業化預算制度」似乎與以前的「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 雷同,都重視「成本效益分析」與「績效評估」等「技術」,但是「事實上」,二者所「強調」的「宗旨」並「不全然一致」。其「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 是以「施政計畫」的「最適化」(optimization)作為「改革」的「宗旨」;而「企業化預算制度」的「改革」部分是想藉「預算制度」的「變更」,達成促使「公務員」對「績效負責」的「目的」。也就是說,「以前」的「預算改革」是以「提供資訊」、「協助資源」的「最適配置」為「目標」;而「企業化預算」是給「行政管理者」足夠的「誘因」,以求其「善加執行支出計畫」,而「績效資訊」的「作用」,在於「完成課予責任」的「要求」。簡言之,「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著重」在「預算優先順序排列」的「決策階段」;而「企業化預算制度」比較「重視執行績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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